代微然 | 2014-06-16  阅读:177

为进一步加强对因公护照的管理工作,根据外交部《关于因公护照管理的暂行规定》(外发〔199324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一般称为因公出国护照。

二、我校人员因公出国一般申领的护照为公务普通护照(以下简称因公护照),由外交部委托,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签发及统一收缴、保管和管理工作。

三、因公护照的基本信息包括:护照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因公护照有效期为5年,期满或签证页用完后按规定换发新护照,不办理延期或加页手续。

四、因公出国人员须凭出国任务批件向省外办申请办理和领取因公护照,并在回国后7日内将因公护照交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报送省外办护照签证处统一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存和保管因公证照。领取因公护照因故未出国者,要及时将因公护照交至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报送省外办统一保管。

五、根据省外办要求,对逾期不交还因公护照者,将暂停办理该单位所有因公出国任务。

六、任何人不得同时申请两本及以上因公护照。

七、领取因公护照后,要妥善保管,严防遗失或被窃。如不慎遗失,在国外,当事人要立即向当地警察机关报案,同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报告,并及时告知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国交处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外事;在国内遗失,要立即向事发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上报省外办。

                                           国际合作交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