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农业大学外事工作管理的规定

刘娟 | 2010-10-28  阅读:484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外事工作, 在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00]17)强调外事工作的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也多次发文强调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不得政出多门。为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有关外事工作的精神,进一步理顺我校外事管理工作的体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   

(一)我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严格遵循中央关于外事暨港澳台工作授权有限和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二)国际合作交流处作为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在学校的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和归口管理学校外事工作。

(三)学校支持和鼓励各单位及个人在学校的领导之下,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四)校内各部门特别是教学院系(所)应重视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开展,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特别是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建设需要以及科研和人才培养需要,积极主动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二、关于邀请外国专家和外国代表团来访的管理规定

(一)聘请外国专家的审批、报批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具体办理手续以及到校后的管理按照《云南农业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邀请国外代表团来访的归口部门为国际合作交流处。各部门应提前按照相关程序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呈报学校主管外事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再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按有关规定发邀请函。未按此程序办理的,不得擅自发邀请函。

(三)国际合作交流处全权负责国外来访的高级代表团的接待工作。各部门自行邀请的代表团,如需要学校出面会谈、宴请的,可以书面形式把外宾的详细情况、外宾的要求及活动安排报送到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呈报学校主管外事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安排接待。

 

三、关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程序

   (一)国际会议指与会人员由3个国家(含3个,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上人员参加的会议。

   (二)国际会议的报批和审批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需组织国际会议的有关单位需把打算主办或承办的国际会议内容、形式等按照有关要求提前一年报送到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将按照程序向上级部门申报。未经上级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举办国际会议。

 

四、 公派出国人员的选派及工作管理

公派出国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统一组织评审、上报,公派人员在国外的管理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同人事处共同进行。

五、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事务

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事务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管理,并具体负责有关事项的申报。具体办法参照校政发200681)号文《云南农业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管理

(一)本办法所指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主要指我校与国外(境外)大学或机构之间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包括合作科研、合作办学、科技以及语言文化交流等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

(二)学校所有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的协议须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查并报学校审批;校内各单位及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与国外(境外)机构签订合作与交流协议。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实行由承担项目的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督促。对于不同项目,学校可视情况另行制定具体的执行及管理办法。

 

七、外事经费管理

   凡是涉及到外事方面的经费,包括外专外教经费、外事出访经费、校国际会议经费,需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初审后再报财务处及学校。

八、外事工作管理

(一)凡境外与我校联系信函或邮件应首先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提出办理意见并呈主管校领导批示转有关部门酌处。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它上级部门下发到我校的与境外教育合作交流及培训的文函、指示等,归口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按照学校意见主办,有关部门协办。

(三)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资助或捐赠。经学校同意接受的境外机构或个人资助或捐赠,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或管理。

(四)聘请境外人士作为我校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或学术顾问等荣誉学衔或职衔,均应事先将有关材料报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授予。

(五)凡涉及学校对外宣传、介绍等的外语新闻稿件、资料等,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进行审核。

(六)校内因公出国人员的出国手续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办理;校内人员(包括在校学生)因私出国的手续原则上自行办理,所需的单位证明可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协调校内相关部门出具。

(七)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在参与接待外籍人员和出国访问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管理规定,做到热情、礼貌和不卑不亢,注意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

(八)对于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其它

(一)凡涉及到我校与港澳台等地的交流与合作,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暂行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云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