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大学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刘玉香 | 2010-12-16  阅读:829

云南农业大学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留学生身心健康,促进留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云南农业大学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留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 警告 ;2. 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及与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章 违纪的处分
第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者。情节轻微,经教育能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
(一)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凡吸毒、贩毒、制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举行或参与非法游行、集会、示威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参与邪教或进行邪教等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九条 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学校进行非法传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钱物和赔偿损失外,分别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人民币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价值超过人民币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或诈骗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协同盗窃作案或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盗用他人证件冒领、骗取他人的邮寄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
(一)购买赃物者,除退回赃物外,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有赌博、酗酒行为者:
(一)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酗酒滋事,威胁他人,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破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一) 破坏财物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破坏财物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肇事、打人、斗殴、作伪证,私藏公安管制器械,为打架提供器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群殴、视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 打人者:
1. 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 寻衅报复打人者:
(1)未伤及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凡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加重一级处分。
(三) 策划或为首聚众打架、群殴者:
1. 凡策划或为首聚众打架、群殴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2. 造成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造成轻伤及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被邀参与打人或群殴者:
1. 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五) 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
1.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 虽未参与但知情不报,并擅自找有关各方私自了结,致使事态延续甚至扩大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4.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六)私藏、携带公安管制器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七)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的,按相应的处分中最高处分等级再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八)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门处罚的,按第五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九)因打人或群殴造成的财物损失、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自赔偿的份额。
第十六条 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
(1)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滋扰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参与收看淫秽书刊、录相,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违规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设施、侵犯通信权利等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一)扰乱课堂、公寓、会场、运动场、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使用违规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破坏学校电源、广播、通讯等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学生寝室严禁使用燃器具。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在寝室使用燃具,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 违反规定造成火灾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失在人民币5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损失在人民币5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六)利用发送信息、电话、匿名信件等,恶意骚扰、攻击或欺骗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七)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履行职责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侵犯学校权益或参与非法经商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等,除收回所得资金外,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及技术机密,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从事违规违纪的经商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科技手段盗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和他人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或骗取服务的;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文件,造成损失的;
(四)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将带有欺诈性的、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等有害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
第二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除(二)项的其他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无故旷课者:
(一)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50学时及其以上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而擅自离校的,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超过两周(含周末假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除了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凡请假者,5学时请假=1学时旷课。请假必须有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擅自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私自下江、下河、下塘游泳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加重与减轻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立即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交代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不主动到有关部门交待问题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威胁、报复检举人和证人的;
(三)违纪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费用的;
(五)包庇、怂恿他人违纪或嫁祸于人的。
第二十七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违纪行为调查:
(一)留学生的一般违纪行为,由所在学院或部门以及学生处负责调查,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教育交流科协助组织取证,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审定后,由学院上报给学校及上级部门,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将情况向对方院校作出说明。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教育交流科协助调查,由保卫处上报给学校及上级部门,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将情况向对方院校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处理违纪留学生应当具备的材料:
(一)主要证据:包括当事人的检查、陈述、申辩;证人证言、证物、鉴定结论和费用支出票据等;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裁决、决定等;
(二)审批材料:留学生违纪处分意见所列的内容真实,要求手续完备、符合程序;
(三)综合报告:由留学生所在学院写出综合报告。
第三十条 处分的权限和时限:
(一)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权限
1.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定后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
2.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后,经学生处审定后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
3.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审批后,经学生处审定后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再上报相关部门及学校,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时限:学院、学生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调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当在接到学院或相关部门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由留学生所在学院搜集违纪材料;
(二)所在学院根据违纪材料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学生处对学院报送的处分材料进行讨论研究,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建议或签署意见后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
(四)国际合作交流处签署意见后需提交教务处或其他部门审定的,要向这些部门提交签署意见,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统一以学校名义发文。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违纪事实、处分依据,并告知学生诉求权。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挂号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第三十四条 学校决定对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教育厅及公安部门备案。国际合作交流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纪留学生的签证种类及期限作出相应变更,并报送公安部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接到申诉决定后,如果仍须退学的,从接到申诉决定之日起两周(十个工作日)之内,必须缴清所欠费用,办理完离校手续,搬离学生公寓并离校。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又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与云南农业大学其他规定互为补充,如与云南农业大学相关学生管理规定有冲突,均按云南农业大学其他学生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云南农业大学国际合作交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