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大学教师出国研修管理暂行办法
李静熙 | 2015-12-14 阅读:10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化战略,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拓展教师出国(含境外,下同)渠道,拓宽学校教师的国际视野,规范教师出国研修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研修是指申请人经学校审批同意,以学校在职人员身份,到国外从事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访问进修、合作交流、博士后研究等活动。
第三条 教师出国进修学习经历将作为今后职称评聘、人才培养工程选拔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章 类别和期限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出国研修学习主要包括进修访问(含短期合作研究)、合作交流和博士后合作研究等。
第五条 出国研修学习时限:进修访问、合作交流为3—12个月,博士后合作研究不超过24个月,3个月以下的按短期因公临时出国(境)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根据经费来源不同,分公派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一)公派项目
1.国家公派项目是指国家留学基金委每年在全国范围内选拔、我校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的各类留学项目,入选者将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的专项资助。
2.云南省地方公派项目是指云南省政府委托省教育厅在全省范围内选拔、我校按要求进行申报的各类项目,入选者将获得项目的专项资助。
3.学校公派项目是指由学校分期分批选派教师到国外院校进修访问、期限为12个月的项目。
(二)自筹经费项目
自筹经费项目是指经所在部门和学校批准的由教师自行联系或学术科研团队推荐的出国进修学习项目及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出国进修学习项目,期限为3—12个月。所需经费由外方机构、个人或团队承担。
第七条 出国项目如有经费配套要求,按学校和所在部门各一半的比例进行分摊。
第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和云南省的各类公派出国进修学习项目,也支持教师自行联系由国内其他单位或基金会资助赴国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的进修学习项目。
第三章 选派条件及原则
第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公派、云南省地方公派和学校公派项目的有关规定选派研修人员。
第十条 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研团队、创新团队骨干教师和双语课主讲教师、校级及以上人才培养工程人选可优先选派。
第十一条 已参加出国进修学习的人员,在回校工作后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上一次同类型且同层次的国外学习研修项目。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二条 申请和审批
(一)个人申请。各类留学人员填写《云南农业大学教师出国(境)进修(工作)申请表》,向所在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部门对申请人的条件及出国进修学习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有效性进行详细论证、初审,要统筹考虑当前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工作,结合师资队伍 建设和学科发展规划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明确意见并将初审通过人员的申请材料报国际合作交流处。
(三)学校审批。国际合作交流处会同人事处等部门,对经所在部门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资格和出国项目进行复审,并根据项目类别报相关部门评审和审批。
第十三条 未经所在部门和学校批准同意、自行联系出国项目并获得对方录取者,所在部门和学校将不予认可;未经所在部门和学校批准同意擅自出国者,学校将依据有关法规解除其劳动人事关系。
第十四条 签订培养协议
(一)经学校批准同意出国进修学习的人员持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到人事处签订培养协议。
(二)各类进修学习人员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须有1名学校在职在编教师作为经济担保人。申请到国家公派和云南省地方公派项目人员的保证金按相关规定缴纳,学校不再收取;申请到学校公派和自筹经费项目人员的保证金按以下标准缴纳:5000元/6个月,最高不超过2万元。(不足6个月的以6个月计,超过6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12个月计)
第十五条 回校报到
(一)出国进修学习人员研修结束后要按规定及时回校,并持进修结业证明、工作结束证明、回国证明等进修学习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部门、国际合作交流处和人事处报到,并接受所在部门的考核。
(二)通过所在部门考核的人员持《云南农业大学出国留学(工作)回国人员考核登记表》及进修学习相关证明材料到人事处报到,办理退还保证金、恢复工资津贴、兑现奖励等事宜。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六条 研修人员待遇
(一)公派及自筹经费项目人员
在规定的进修访学期间内正常发放国家政策性工资,待其回校正常上班、考核合格后补发基本绩效奖励及上年度学校奖励性绩效平均水平的50%。
(二)博士后合作研究
在规定的赴外合作研究期间内正常发放国家政策性工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六章 考核及奖励
第十七条 各类进修学习人员在到达国外目的地后一周内要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与所在部门取得联系,告知在国外期间的联系方式。各类进修学习人员应定期向所在部门汇报工作、学习等情况,所在部门将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回校考核
(一)各类进修学习人员在回校报到时,要提供对方单位或导师为其出具的学习或工作情况书面评价报告(由对方单位签章或导师签字),明确学习或工作的内容、完成情况及综合表现等情况。
(二)各类进修学习人员回校后,须于一个月内为所在部门开设一次学术报告会。
(三)所在部门要组织专家小组对进修成果进行评价,填写《云南农业大学出国留学(工作)回国人员考核登记表》后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和人事处审查备案,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奖励
出国研修人员回校考核合格后,可向学校申请兑现奖励。奖励标准为获国家公派项目(含西部项目)、云南省地方公派和自筹经费项目留学回国人员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学校公派出国研修人员不予奖励。
第七章 相关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出国研修人员按照协约管理、违约处罚的方式进行管理。出国前须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否则学校将不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研修人员要诚实、守信,不得擅自改变进修学习国别、单位、身份及计划等,并须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完成协议约定的进修学习任务。
第二十二条 出国进修学习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确因学习工作原因需要延长留学期限者,应提前3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云南农业大学教师进修学习延期申请表》,并报学校批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延期批准期限内只发放国家政策性工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派出时间在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可以批准其在校工作的配偶利用寒暑假时间自费出国探亲一次。假期不超过3个月,在3个月内只发放国家政策性工资;逾期不归的停发其各项工资待遇,回校后不再补发;逾期超过30天的按有关法规作辞退或解聘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原则上不批准出国研修人员在校工作的配偶出国陪读,确因工作或家庭需要确需陪读的,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于次月停发所有工资待遇,回校工作后不再补发。逾期超过30天的按有关法规作辞退或解聘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约处理
本办法所指违约是指未按协议约定完成出国进修学习任务、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延长出国期限、服务期未满调离等情况。对违约情况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协议完成出国进修学习任务的,本人须偿还出国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所有费用。
(二)逾期未归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人员,扣留50%的保证金,停发各项工资待遇,回校后不再补发。
(三)逾期3个月以上的人员,视为自动离职,学校将解除聘用合同,将其档案转至社会人才服务机构。扣留全部保证金,偿还出国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所有费用,服务期未满的还须缴纳服务期未满赔偿金。
(四)进修学习人员回校后须增加在校服务期,未完成服务期调离学校的,其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违约赔偿由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缴纳,如果不按规定赔偿的,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出国进修学习人员编造虚假事实或故意隐瞒出国目的、存在与批准项目不相符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学校将追回全部费用,并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进修学习人员回校后工作服务期为5年,服务未满5年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应按进修学习回校后在学校每服务满一年递减20%的标准,偿还学校在其进修学习期间为其支付的所有费用。
第二十七条 进修学习人员在出国期间要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自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及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要积极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 进修学习人员在出国期间应主动购买涉及人身安全和医疗保障的相关保险。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教师出国进修学习。各部门要加强管理,做好派出人员的计划、协调、管理、考核等工作,并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协查、统计工作。因所在部门未及时上报或错报而导致出国进修学习人员工资待遇错发,情节严重者(如谎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10月1日后开始在国外进修学习的各类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规定若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绩效工资发放条款若与《云南农业大学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试行)》(党政联发〔2012〕10号)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