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方案确认书
刘玉香 | 2010-12-16 阅读:1060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方案确认书
签署时间: 2009年 月 日
为了做好甲方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相关工作,经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投保院校友好协商,特制定如下保险方案及操作流程以兹共同遵守。
一、各院校责任
1、投保院校在每年商定的保险生效日起三十日内,按教育部来华奖学金生标准的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障计划所列内容向本公司(或通过本公司协议委托的代理机构)缴纳全部在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保险费,并同时提供被保险人清单(电子版)。保险生效日,每学期开学前双方传真盖章确定。
2、汇款账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0200003619023102130;工行礼士路支行。
3、投保院校设专人负责来华留学生保险的各项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定期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协议委托的代理机构)结算理赔案件。
(2)及时协调随时发生的各类保险问题。
二、本公司责任
1、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期限以双方约定时间为准,最长为一年。
2、本公司(或通过平保北分协议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投保院校合理时限要求办理投保、理赔及咨询服务。
三、投保范围
在投保院校学习及工作的来华留学生、外国专家,港澳台学生凡身体健康、年龄在6-69周岁都可参加本保险。
四、保障内容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身故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或疾病(含SARS)死亡, 本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 意外残疾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残疾,本公司按照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件一)”的规定比例乘以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残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同一原因死亡,本公司只给付约定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与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超过一百八十日死亡,不论是否同一原因所致,本公司按约定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 意外伤害医疗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 住院医疗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后因疾病(含SARS),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门诊手术及医院无床位原因的观察室治疗视同住院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护工费(限额100元/天,累计30天)、救护车费、建病历费、取暖费、空调费、床位费(限额300元/天)、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其因同一病因发生的院前、院后门急诊医疗费用可以按住院医疗费用赔付标准予以赔付。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在规定限额内给付保险金,分项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次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 善后处理费责任:
被保险人无论因何种原因身故,投保院校因善后处理支出的各种相关合理费用,凭正式发票由本公司予以支付,以上费用合计赔付金额以20万元人民币为限。
此项责任只对投保院校有效,被保险人家属及家属委托人在未经投保院校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使用此项条款。
注:以上所有医疗机构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公立医院。
(二)责任免除
身故及残疾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酒醉、自残或自杀;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照驾驶;
4、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
5、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或其它性病。
6、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专业人员参与的高风险运动及高危竞技类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医疗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住院医疗、)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因矫形、整容或康复性治疗等所支出的费用;
7、被保险人支出膳食费、电话费等;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12、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
13、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的门诊费用。
如果来华留学生在中国大陆境内发生属于意外伤害医疗、住院医疗保险除外责任范围的突发事件,如自杀或自残性事件、酒后或无照驾驶、殴斗等事件,并且学校已经垫付了急救医疗费用、学生无能力偿还的情况下,由学校相关部门出具事故证明及包括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在内的理赔申请即可报销学校垫付的全部急救医疗费用。
(三)保险费率表1:
保障责任 |
保险金额
(元)RMB |
6——45岁 |
46——69岁 |
保险费
(元/人·半年) |
保险费
(元/人·年) |
保险费
(元/人·半年) |
保险费
(元/人·年) |
身故责任+意外残疾 |
100000 |
300 |
600 |
600 |
1000 |
意外伤害医疗 |
20000 |
住院医疗保险 |
400000 |
善后处理费 |
200000 |
短期费率表2(注:六个月以上按表1中年费率价格计算):
年龄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45岁(含)以下 |
120元 |
180元 |
240元 |
300元 |
300元 |
300元 |
46岁(含)—69岁(含) |
200元 |
300元 |
400元 |
500元 |
600元 |
600元 |
六、理赔
(一)理赔程序:
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的规范程序:
直接向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团险理赔部报案(或通过乙方协议委托的代理机构)报案
理赔咨询电话:010-59731688 13693381578
理赔报案电话:010-66217668(传真) 13693381578
(二)理赔应备文件:
一年定期寿险+意外残疾
A 被保险人护照复印件;
B 被保险人伤残时需提供伤残鉴定证明(保险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认定书);
C 被保险人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
D 如发生交通事故,需出具公安交通部门的事故证明;
E 被保险人死亡时提供受益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F 被保险人保险卡复印件;
G 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或驻华使馆协助送交理赔款的有效证明。
团体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
A 被保险人护照复印件;
B 学校出具的详细意外事故经过证明(若是交通事故则需出具公安交通部门事故证明或学校相关部门的证明);
C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本以及门诊收据、药费处方、超声波、CT、X光片、核磁等辅助检查报告单;
D 被保险人保险卡复印件;
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A 被保险人护照、病历复印件;
B 意外事故经过及证明;
C 医院诊断证明以及住院收据住院明细文件原件;
D 被保险人保险卡复印件;
E 护工费收据或由学校开具的护工费陪护申请;
每次赔案文件中须附上被保险人或学校指定的银行帐号及手机号(便于短信通知),并本人签字或学校盖章;
注:1、若一次保险事故分别在两家(含)以上医院就诊,须出具相应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本等相关文件。
2、就诊医院为公立二级(含)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3、保险公司理赔完成后将加盖本公司公章的医药费分割单同赔款一同寄至申请人,以报销余下部分医药费。
善后处理费保险
A 被保险人护照复印件;
B 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C 被保险人保险卡复印件;
D 被保险人所在单位的证明
E 与善后处理有关的正式发票,国际往返机票可使用复印件(限两名家属)
七、重大身故案件的绿色通道制度
本公司在收到规定的必备文件后,经审核人员认定无疑点存在的前提下可在五个工作日内赔付,调查程序可作为验证环节,如调查发现投保院校提供文件存在问题,本公司保留要求甲方或被保险人家属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补偿本公司经济损失的权利。
八、其它
本综合保险方案适用《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平安团体一年定期寿险》、《平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平安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综合方案内容与条款不符的,以本综合方案内容为准。未尽事宜参照所附保险条款执行。
4、本方案由本公司盖章确认方可生效。
保险方案确认方签章:
保险方案接收方签章:
附件一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给付
比例 |
第
一
级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100% |
第
二
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75% |
第
三
级 |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50% |
第
四
级 |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第
五
级
|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着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着障碍的(注12) |
20% |
第
六
级 |
三十
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第
七
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0% |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着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着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