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管理规定
韩莹 | 2021-03-11 阅读:1574
云南农业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校长期、短期外国文教专家(含一般外籍教师,以下同,简称外专)的聘用和管理工作,使外专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最大限度地提高外专聘请效益,保证外专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和国家外专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总 则
(一)聘请外籍专家来校工作,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进国外智力资源,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吸收先进教育理念和先进教学、科研方法的重要途径。同时,对宣传我国改革开放、提高学校国际知名度具有积极意义。
(二)外专聘请工作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服务,有利于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有利于学校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人才。
(三)聘请外专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对于更适合中方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不聘请外专担任。使用学校划拨的专项外专经费聘请的外专,必须全部用于计划内招收学生的教学工作或本校师资的培养和科研工作。
(四)外专聘请工作应在保证语言教学的同时,随着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不断发展,逐渐扩大专业专家和短期专家的聘请比例。努力提高聘请效益、扩大社会影响。
(五)应根据外专的学术、业务专长,积极充分发挥其作用。聘请学院(部门)要主动多做工作,帮助他们正确认识我国国情和我校校情,熟悉所承担的工作,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和友谊,并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健康。
二、外国文教专家的类别
长期专家与短期专家
聘期在一个学期及以上的各类专家称为长期专家。
聘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各类专家称为短期专家。
三、聘用条件
(一)聘请专家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愿与学校合作交流,业务水平较高,符合学校实际需要。
(二)聘请专家应身心健康且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因科研研究急需所聘的外专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聘请专家应具有至少三至五年的教学、科研经历及相应的成绩。其中长期外专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和相应水平;短期外专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相应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
(四)聘请为一般外籍教师者,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两年以上的相关教学经验。一般不聘请非语言类普通外籍教师。
(五)外专受聘前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再次应聘来华工作应在两年以后。
四、聘用申报审批程序
(一)长期外专
1、聘请各类长期外专(含语言类)的学院(部门),应多渠道、多方位物色、筛选、考核、选定受聘外专人选。每年 4月1日前将拟聘请外专、外教的部门、院(所)填写聘请计划报批表后,送交对外合作交流处。对外合作交流处将各部门、院(所)的报批表报学校审批,并于每年 4月中旬下达。聘用部门、院(所)根据批复的聘请计划,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自行与外专、外教联系,并明确来校的工作内容、责任和时间,以书面形式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
2、人选确定后,聘请学院(部门)将所确定人选相关材料和“云南省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登记表”一式三份,在外专、外教到任三个月前报交国际合作交流处(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简历〈中外文〉)、护照复印件、学历证书、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前任工作单位推荐信〈如在国内任教,应提供《外国文教专家推荐信》〉、健康证明)。国际合作交流处按程序审核后,为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聘请学院(部门)可在国际合作交流处按有关政策确定的工资范围内,与拟聘人员商谈受聘期间的工资待遇。
3、外专、外教应在每学期开学前 7-10天内到校,聘用部门、院(所)须在外专、外教抵达15日前书面通知国际交流处,以便迎接,安排住宿。如未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同意,提前10天以上到达的,因外专、外教宿舍无法入住而产生的费用由聘用部门、院(所)或外专、外教自理;虽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同意而未告知外专、外教抵达日期的,自外专、外教抵达日起15天内的住宿由聘用部门、院(所)或外专、外教自行解决。
(二)聘请短期外专按“计划立项、项目负责人负责、滚动调整”的办法管理。项目负责人对立项申报、专家聘请、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汇报总结等全过程经有关学院(部门)及国际合作交流处批准后负责。
(三)短期外专项目负责人上报聘请计划时须填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普通项目申报表”。项目完成后,填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普通项目效益表”。
(四)申报项目学院(部门)应能提供相应的教学、科研条件和合作人员,以及一定的配套经费等相应配套条件。
(五)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具体申报立项手续,对各部门、院(所)上报的聘请计划按规定进行审查,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实施。
五、管理
按照外事归口管理的原则,我校的外专管理,实行分管校领导领导下的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归口管理制度。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总体负责,实行校、学院(部门)两级管理,共同参与,做好管理工作。
(一)国际合作交流处作为学校外事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主管、指导和协调各院(部门)的外专工作。包括:
1、负责长期外专的合同管理。长期外专人选确定后,国际合作交流处、聘用学院(部门)需与应聘外专签署聘用标准合同及合同附件。短期外专的有关项目或聘用合同视情况由聘用学院(部门)与国际合作交流处商讨签定。
2、聘请计划的审查、申报受理工作,协助办理来华签证,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
3、介绍我国国情和教育制度等,要求他们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督促、检查有关聘请学院(部门)对外专的使用情况,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反映专家的意见要求。
5、根据聘用外专的工作、生活等实际情况,按需为外专提供推荐信。
6、对工作认真、成绩显著的外专,根据学院(部门)的推荐材料,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进行表彰奖励。
7、按规定管理国家下拨的外专经费。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时间、层次、受益面等核定项目经费额度,审核经费开支。
8、项目完成后,会同聘请学院(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评估。评估结果将与各部门、院(所)下一年度外专项目申请计划挂钩,进行滚动调整。
9、将每年度外专项目执行情况汇总,经主管校领导审签后,报省教育厅、省外办,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的年度检审。
10、按规定受理审批外专受校外单位邀请到校外兼课、讲学等事宜。
11、协调相关部门为外专提供食宿的方便和安全,解决外专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二)各学院(部门)作为外专的使用部门。学院(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学院(部门)聘请外专的第一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外事秘书专职或兼职具体处理本学院(部门)的外专事务及与国际合作交流处联系。外事秘书应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责任心强,能与外专保持经常、良好的沟通;帮助解决外专生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学院(部门)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共同做好外专的管理工作。
1、外专的日常教学与科研等业务工作的管理以各聘用学院(部门)为主,各学院负责外专、外教的教学安排、课程协调等有关教学及科研工作。解决教学中专家提出并须解决的有关问题。国际合作交流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科技处负责协调相关业务。
2、外专来校前,学院(部门)应作好教学、科研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安排,并以书面形式报国际合作交流处。
3、聘用学院(部门)负责向外专介绍本学院(部门)的情况和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教学任务或科研合作计划,组织好具体项目的实施。
4、聘用学院(部门)负责审定外专、外教讲学计划和教学所使用的教材(包括音像资料及其它资料)。
5、聘用学院(部门)应建立并实施对外专、外教的听课、评估制度,对教学态度和效果定期检查、评估。评估指标及表格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制定。(见附件五)
6、聘用学院(部门)负责受理外专请假事宜。病假三天以上、事假二天以上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
7、聘用学院(部门)须要求外专在每学期末写出工作总结。聘期届满或项目实施完毕时,应写出外专工作总结上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并填写“聘请外国专家效益评估表”。(见附件五)
8、聘用学院(部门)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应保持与我校有关部门及校外有关职能机构的密切联系,与地方外办、公安、安全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作好保障国家安全及相关工作,并会同公安局、派出所做好外专的安全保障工作。
六、执行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中若有与上级有关部门颁布的政策法规不符之处,以上级部门政策法规为准。
云南农业大学